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注册对股东、董事、监事、法人代表要求:
1、股东:内资公司股东可以是中国籍自然人也可以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2、董事:须由自然人出任,国籍不限;
3、监事:如果只有一个股东,需另外提供监事人,如果是两个及以上的股东,可以其中一人兼任监事。监事不可与董事、经理为同一个人;公司不设监事会的可设一名监事;
4、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的自然人担任。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可设一名执行董事;
5、股份有限公司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6、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可同一人担任,但不可以和监事为相同人员。
经营范围分一般经营项目和特殊经营范围两种:
1、一般经营项目,无须许可审批,商事主体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后,即可自由经营;商事主体的经营项目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许可审批的,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2、许可经营项目,比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需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文件。